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医〔2016〕4号)
时间:2019-07-14 20:36:5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办医〔2016〕4号 |
---|---|---|---|
发布日期 | 2016-01-11 | 生效日期 | 2016-01-1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明确从2015年1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同时规定,取消和暂停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为全面掌握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有关情况,确保动物检疫工作正常开展,我部决定开展相关情况调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财税〔2015〕102号执行情况;
(二)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机构队伍、编制,基本支出以及同级财政保障情况等(按附表填写有关情况);
(三)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受到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二、有关要求
请各省认真调研梳理有关情况,填写附表,并于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 张志远
联系电话:010-59191431、59191855(传真)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附表: 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关情况统计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关于提供我乳品进口相关规定的函(质检食函〔2015〕185号)
下一篇: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认办科〔2016〕1号)【2018-03-12废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