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5〕2号)

时间:2019-07-14 20:36:59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1-06 生效日期 2015-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家禽屠宰及屠宰检疫操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14〕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家禽肉品品质检验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行家禽定点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由你省人民政府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

二、关于家禽屠宰工艺和屠宰同步检疫

根据《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肉鸡屠宰操作规范》(GB/T19478-2004),家禽屠宰后应当立即摘除内脏,逐只检验内脏和体腔,必要时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同时,根据《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规定,官方兽医应在家禽入场后实施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根据屠宰量按规定比例抽样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函.doc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2015-03-15实施】

下一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有关事项的函(农办医函〔2014〕67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