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90号)
时间:2019-07-14 20:37:05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发〔2005〕190号 |
|---|---|---|---|
| 发布日期 | 2005-05-20 | 生效日期 | 2005-06-01 |
| 有效性状态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 备注 | 暂无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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