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987)

时间:2019-07-14 20:37:10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2]987
发布日期 2012-10-26 生效日期 2012-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lqi.gov.cn/index/infoDetail21.jsp?IDS=218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总局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950号),认定“在啤酒酿造过程中由酵母发酵成酒精产生的经啤酒生产企业收集处理后再用于啤酒生产的二氧化碳,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 啤酒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复函--附件.pdf

原文件下载: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987)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950号)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2015-11-27废止】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