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如何处理甲醛阳性冷冻鱼的复函(卫法监函〔2002〕34号)
时间:2019-07-14 20:37:18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 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卫法监函〔2002〕34号 |
|---|---|---|---|
| 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 有效性状态 |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22&cid=361 | ||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处理甲醛阳性的冷冻鱼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1〕6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据文献报道,某些鱼类中含有甲醛本底。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海产品甲醛的限量标准,缺乏海产品甲醛本底的资料,目前仅据齐齐哈尔市在部分市售的冷冻鱼中检测出1.1—2.15mg/kg的甲醛,不足以判定在海产品中人为的加入的甲醛。建议进行阴性对照(确认未使用过甲醛的同种鱼作为阴性样品)试验,以确定是否有甲醛本底,然后进行综合考虑,判定是否加入甲醛。
此复。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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