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小餐饮广告需提供何种资质?
快问快答
#小餐饮广告#
小Q广告主提供小餐饮备案信息是否可以证明其具备经营餐饮行业的合法资质?
小A1.“小餐饮”的含义:依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小餐饮是指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2.《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并未直接对“小餐饮”的资质要求做出相关规定。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经查询,各省关于“小餐饮”的监管规定不同,存在“备案制度”“许可制度”“登记制度”等不同要求。例如:
(1)江苏省对“小餐饮”实行备案制度——需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规定:“本决定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单位食堂和餐饮连锁企业分支机构。”“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2)北京市对“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需取得《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管理;对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
(3)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需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规定:“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4. 因此,广告主提供小餐饮备案信息不一定证明其具备经营餐饮行业的合法资质,应当根据小餐饮广告主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关联法规《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范围和原则
本通知所称的小餐饮是指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小餐饮整规试点应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街道(乡镇村)为主、疏堵并举、提升标准、标本兼治、逐步规范”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市作为试点城市,进行小饮食店、小农家乐、小饮食摊群等各类小餐饮整顿规范和示范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实际,重点选择获得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称号的地区或旅游景区等作为整规试点,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全面改善小餐饮食品安全条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单位食堂和餐饮连锁企业分支机构。
六、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小餐饮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
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时,一并发放小餐饮经营指南。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是否从事网络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举报电话及举报受理机关名称等信息。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样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 ㎡(含60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第四条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管理;对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 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十七条 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
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容器;
(五)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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