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公开征求意见!事关农村牧区集体聚餐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 《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保证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byneshs@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科或法规科(邮政编码:01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18日。
附件: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下同)的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是指农村牧区家庭举办婚丧嫁娶、过寿、圆锁、满月、节日庆典等事宜,在家庭或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由举办者自行或聘请流动餐厅经营者或流动厨师加工制作的集体聚餐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流动餐厅是指以流动餐车为载体,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提供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及食品等一条龙餐饮服务的流动场所(厨房)。
第五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要成立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做好辖区内流动餐厅厨师的调查摸底、登记上报;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和流动餐厅厨师的培训、体检、法规宣传和健康教育;切实抓好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申报管理工作。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八条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流动餐厅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承担起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第九条各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监管职责,开展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
第十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流动餐厅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举办者应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签定有关协定,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若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餐厅宴席的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和风险分担作用。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报告管理、流动餐厅经营者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及报告管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流动餐厅经营者,应填写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流动餐厅备案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承办集体聚餐的流动餐厅配备有独立的主食热菜餐车(厨房)和独立的凉菜餐车(独立的凉菜操作功能间),热菜凉菜分车或分间操作。要具备有相对分开的洗菜、洗海鲜、洗肉设备,应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和有效的防尘、防蝇等设施,有能够满足食品储存和存放的冷藏冷冻和货架等设施设备,要有烹调加工的设施设备和充足的加工空间,凉菜餐车或操作间内必须配置冷藏柜和可调控室内温度的设施设备。流动餐车不得使用内加煤内扒灰炉灶。
(三)配备满足需要的留样柜和留样容器。
(四)从事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五)厨师及其他从业人员接受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七)建立并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承诺。
第十三条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流动餐厅备案申请,应按规定条件对申报材料和人员健康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巴彦淖尔市流动餐厅备案登记证,证书有效期一年。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取得备案登记证的动餐厅经营者要签定《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流动餐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
凡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禁止在我市农村牧区承接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四条 对备案登记的流动餐厅,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自行确定)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的流动餐厅,每次承办集体聚餐时,实行报告登记制度。由承办者或举办者(对自行举办,无承办者的由举办者报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及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谱等。
第十六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申报登记表》(见附件3),发放《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4),聚餐举办者、承办者要签订《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协议书》(见附件5),并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主办者或承办者,其聘请或配备的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经食品安全培训方可上岗,食品加工制作必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刀、板、盆、抹布等工具和容器,应按使用性质,做到生熟分开、肉菜分开、定点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厨师及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保持个人卫生,衣帽整洁,烹调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洗手、消毒,严禁在加工现场吸烟以及实施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患有腹泻、发热、咽部炎症、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九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加工制作场所内外环境要整洁、卫生,周围25米内无粪坑、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二十条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宜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和购货凭证。采购使用的肉及肉制品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使用自养自宰畜禽肉的,需报相关部门进行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六)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七)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保管、专人领用。
第二十三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四条热食类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条件下储存。高温易腐食品熟制后,在8℃-60℃条件下存放2小时以上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食用前进行再加热。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五条 使用餐用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承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倡导从简用餐,举办者、承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第二十九条 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大力支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工作。每村确定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可由村组干部兼任,负责报送信息,协助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日常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流动厨师管理档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指导辖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家庭集体餐饮或流动餐厅集体聚餐报告后,要安排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填写巴彦淖尔市流动餐厅集体聚餐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7)。
第三十四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时,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及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立即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核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擅自从事流动餐厅经营、对在集体聚餐主办或承办中存在的食品违法行为,由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和流动餐厅的规范和业务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导致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要严肃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抗拒市场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扰乱食品管理秩序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牧区流动餐厅备案登记和集体聚餐宴席申报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征求意见稿).doc
来源: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编辑:陈龙 校对:贺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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