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团队长“股权众筹”涉嫌非吸一审宣判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李某,案发前系湖北利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团队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情况及被告人辩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李福林(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龙脉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湖北利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众筹并高额返息为由,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非法吸收他人投资款共计100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5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予以否认,辩称自己并非利荣公司团队长,其只是投资人,多数投资人其并不认识,不是其介绍的客户。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过高,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从犯,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清的事实与退赔情况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伙同李福林(已判决)等人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龙脉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湖北利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众筹并高额返息为由,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非法吸收张世宏等人投资款共计1000万余元,造成损失1000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5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亲属退赔人民币30万元,现在案。
特别强调的是,法院否定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关于其身份和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的相关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6年年底我通过朋友介绍知道了利荣集团公司,后来我跟利荣公司签署了股权协议书,我是利荣集团公司的投资人之一。公司的总部在湖北省潜江市,是做小龙虾的连锁店,打造小龙虾产业链,有养殖基地和学校,在全国各地开了三十多家小龙虾店,在美国上市了OTC板块,申请了中国小龙虾的代码。利荣集团公司宣传会在北京、天津等地开小龙虾的品鉴会,会上有专门的讲师宣传介绍公司的小龙虾产业链,如有意愿投资,分红和收益等都会介绍,同时也会向投资人发放廉价的小龙虾品鉴的票,安排大家品鉴小龙虾。有意向投资的,当场就可以进行登记刷卡投资,投资的金额会对应相应的积分,去实体店内出示会员积分,可以享受八折优惠,同时积分会减少消费金额的20%。在湖北利荣公司可以投资成为股东,购买的是公司的股东资格。股东分为四级,一级投资3000元,二级投资1.2万元,这两级会员不签股东协议,按照小龙虾店经营的收益比例分红,还给一定的消费券,可以到龙虾店消费;三级投资6.72万元,签署股东协议,投资折成美国纳斯达克OTC的股权,按照人民币折成美元,一般是投资额除以6,按投资额的等价消费券可以在店里吃饭消费,每次消费可使用20%;四级投资13.4万元,也是折成股权,可以吃饭消费。收益从公司的APP里提取,例如我投资13.4万元,除以6就是2万多分,存在APP账户里,每次消费可以用20%的分抵销当次消费金额,1分可以抵1元。公司通过股东之间互相推荐发展,按照我推荐的股东投资金额给予5%左右的提成,提成也是换成分存到个人账户中。我的推荐人是孙某,她的上级是付哥,我推荐的都是和我一起吃饭的朋友,有丁某、刘某、田某,我不知道他们都投了多少钱,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人通过我投资,没有人把投资款打到我的账户。我发展股东拿了20-30万元提成,都复投了。
湖北利荣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都是陈某,高管之一是张某3,我没有入职湖北利荣公司,也没有在公司担任过团队经理一职,我就是在龙脉虾城吃饭的时候和大家分享董事长开发的菜挺好的,我因为给公司提过好的建议在香港召开的奖励大会上拿了几千元奖励,给过我一个奖章,但是有十多个人领到奖金。
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三十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
田律师小结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系从犯,积极退赔违法所得,满足从轻处罚的条件。
但是被告人李某认为:其只是公司投资人,大多数投资人并非其客户的辩解,法院查证后认为,在案有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等证据均能证实李某以公司股权众筹并高额返息的名义,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款项的事实,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同时也落下了不如实供述,不认罪的认定。
最后法院认为李某虽系自动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属于自首,最后是把自首的有利情节给否定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但是我们认为,法院是在综合考虑没有自首,不认罪等情节,而且是在审判阶段全部退赔,缓刑的希望就此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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