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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鸡肉)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201号)

时间:2023-02-03 21:54:01来源:food栏目:餐饮美食新闻 阅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201号),涉及抽检编号为No:202212613的鸡肉。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3667;产品名称:鸡肉;购进日期:2022-8-24;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城南胤妃餐馆;标识生产企业:/。

  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24日,执法人员汇同浙江宏正检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肉进行抽检。浙江宏正检验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出具的编号为No:202212613检验报告显示,其中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另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鸡肉。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9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温岭市城南胤妃餐馆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24日向他人购买了2公斤鸡肉,并在店内以2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1公斤鸡肉用于抽检,1公斤用于备样,无剩余鸡肉,共计经营额为40元。当事人自2022年9月26日起开展召回工作却无法召回。

温岭市城南胤妃餐馆销售不合格安全标准的鸡肉,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2、罚款3000元。(温市监处罚(2022)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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