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冷藏食品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物防”工作确保“全受控、无遗漏”的批示精神和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建立健全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的能力,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从公告之日起,丽水市辖区内从事冷藏食品运输经营的业户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冷藏运输车辆(含4.5吨及以下)需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的企业(业户)必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使用冷藏运输车辆(包括4.5吨及以下冷藏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须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申请从事道路冷藏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属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业户)营业执照;2.企业(业户)负责人身份证明;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4.已购置车辆清单或者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5.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申请办理冷藏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向属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业户)负责人身份证明;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行驶证、专用运输车(冷藏车)出厂合格证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4.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5.车辆3寸(9cm×6.2cm)45度彩照。 四、各县(市)受理地点为:各县(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本级受理地点为: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商会大厦5楼)。 五、为全面落实我市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冷链运输经营行业监管,自2021年2月20日起,未办理冷藏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将不允许开展冷藏食品运输经营活动,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1月22日
信息来源:丽水发布
编辑制作:缙云县融媒体中心新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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