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引导受益农民(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鼓励受益农民(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全面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效益。
一是确定基本原则。公开透明。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来源、工程招投标等信息全面公开;项目管理及参建单位监督电话公开。民主决策。项目立项、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充分征求村民委员会和受益农民(主体)意见。积极参与。引导和鼓励受益农民(主体)通过投工投劳积极参与农田建设。群众监督。通过邀请受益农民(主体)代表担任义务监督员等方式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加强立项管理。项目申报。有高标准农田建设意愿的村民委员会,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现场踏勘和合规性审核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受益农户(主体)同意,方可立项建设。方案设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并充分征求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协会、受益农民(主体)等的意见建议。项目公示。方案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部门评审可行的,对建设目标、地点、内容、实施方式等进行批复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是规范项目实施。信息公开。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工程招标结果、标段划分情况应向村委会及受益农民(主体)公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乡镇监督电话公开;项目区主干道设立施工龙门架,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部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规划图、建设内容、投资、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群众监督。工程建设期每个标段应邀请1~2名受益农民(主体)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全程监督项目建设。投工投劳。村民委员会在政策范围内,通过“一事一议”,动员受益农民(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开展平田整地、灌排设施清挖整治、农田道路修整、农田林网栽植等。协同推进。村民委员会为施工人员进驻及材料、机械设备进场等提供便利条件;协调推进农田地块整合及布局档向调整。
四是完善项目验收。满意调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初步验收时,应组织开展受益农民(主体)满意度调查。工程验收。项目法人组织单项工程验收时,应邀请受益农民(主体)代表参与,其合理化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记入竣工资料归档保存。资产移交。项目法人应将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村委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固定资产和管护责任逐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标牌设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项目区显要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是强化建后管护。村民委员会履行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应指导受益农民(主体)积极参与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物业化管护公司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方式、管护主体、管护制度制定应经受益农民(主体)充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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