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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造的恩施玉露证明商标外包装,被罚!

时间:2023-01-30 00:38:52来源:zdd栏目:茶百科 阅读:

 

恩施玉露,湖北省恩施市特产,中国传统名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最早记载可追溯于康熙年间,因其香鲜爽口,外形条索紧圆光滑,色泽苍翠绿润,毫白如玉,故改名“玉露”。经过多年的发展,恩施玉露的品牌价值超过18亿元。

近年来,侵犯恩施玉露商标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恩施玉露茶叶市场秩序。

2021年4月20日,在开展“恩施玉露”品牌保护专项行动中,湖北省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开设于业州镇业州大道且门头招牌为“武陵茶庄”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摆放印有“恩施玉露”字样外包装。因不能提供“恩施玉露”的授权证明文件及进货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印有“恩施玉露”字样的139个外包装产品实施查封,并现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查封财物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021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于2017年5月从武汉市香港路的茶叶批发市场分别以15.0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16个印有“恩施玉露 春芽飘香(3号)”、以15.0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32个印有“恩施玉露 湖北特产·天然含硒(2号)”、以50.0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1个印有“恩施玉露 御品手作(10号)”等字样的3种外包装盒;当事人将上述外包装盒定价后分别以25.00元/个、25.00元/个、65.0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8年3月,当事人从拼多多官网分别以1.8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50个印有“恩施玉露铁盒装(4号)”、以28.0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3个印有“恩施玉露 一路相随(5号)”、以10.0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1个印有“恩施玉露 寻茶(1号)”、以25.0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5个印有“恩施玉露 云山(11号)”、以25.0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4个印有“恩施玉露 依山傍水(7号)”、以20.0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6个印有“恩施玉露 欣禧(6号)”等字样的6种外包装盒;当事人将上述外包装盒定价后分别以3.00元/个、35.00元/个、15.00元/个、32.00元/个、35.00元/个、30.0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在恩施华硒武陵山茶叶交易市场购买本地茶叶时,商家给当事人赠送了8个印有“恩施玉露 极品嫩叶H-015(12号)”、5个印有“恩施玉露 极品嫩叶H-013(13号)”、5个印有“恩施玉露 至尊茶礼(8号)”、9个印有“恩施玉露 茗茶经典(9号)”、1个印有“恩施玉露(14号)”等字样的5种外包装袋。

截至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称“恩施玉露 春芽飘香”售出1个,“恩施玉露铁盒装”售出2个、破损3个,“恩施玉露 湖北特产·天然含硒”破损1个,剩余上述外包装产品139个尚未售出。

2021年4月27日,建始县市场监管据委托恩施市茶叶协会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4个品种的外包装产品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委托鉴定书》。经该协会鉴定如下:“1.上述外包装产品使用了本协会的注册商标‘恩施玉露’文字及图案,并且与本协会产品使用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排列组合方式基本相同;2.本协会未授权其他生产经营商使用上述‘恩施玉露’商标文字及图案。”。因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恩施玉露”字样的外包装产品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21年4月28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将《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鉴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外包装产品违法经营额为2015.00元。

2021年5月26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该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销售行为、没收尚未售出的侵权“恩施玉露”外包装产品、处罚款3000.00元”的决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刘永

执行编辑:邱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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