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齐河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告知书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有效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减少餐饮业经营者投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经营“餐饮服务”的市场主体选址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能选址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二、选址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选址在上述地点的餐饮服务项目,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餐饮业主/创业者朋友们,请你们在创业的起步阶段,认真对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要求,理性选址,降低投资风险。
特此告知。
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月5日
大众网齐河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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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翟岩 秦雅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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