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讯:
4月28日,山东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该院院长王冠龙担任审判长,副院长侯培奕和刑庭副庭长刘东等组成合议庭。郯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彬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问某在生产制作熟猪头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2020年3月,被告人问某生产制作的25公斤熟猪头肉,其中约5公斤销售至郯城县郯城街道某熟食店用于再次销售,剩余部分以同样价格全部销售。经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这些猪头肉亚硝酸盐含量为61mg/kg,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公诉机关认为,问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此罪名向郯城县法院提起公诉。
又鉴于被告人问某生产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书猪头肉以零售、批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问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9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审判长王冠龙的主持下,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问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本文:山东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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