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讯:行 政 裁 定 书(2021)黔0323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贵州省绥阳县洋川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高联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雪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扬,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绥阳县代林副食店,地址:绥阳县洋川镇学坝路蓝天康城鸣翠苑B-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3MA6H7LPC6G(1-1)。
经营者:李代林,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因被执行人绥阳县代林副食店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绥综执04字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绥阳县洋川镇学坝路蓝天康城的代林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营业,店内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的健康证;在货柜上发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1)泡酸辣4瓶,规格2.5kg/瓶;(2)农家老坛水豆豉6瓶,规格610g/瓶;(3)红油豆瓣5瓶,规格4kg/瓶;(4)花椒油2瓶,规格120ml/瓶。货值金额261.00元。2020年7月31日,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认定,绥阳县代林副食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绥阳县代林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其处罚:1、警告;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清单:202004083);3、罚款人民币75000.00元。并于2020年9月14日向绥阳县代林副食店送达了〔2020〕绥综执04字第8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阳县代林副食店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0年9月17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2020〕绥综执04字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清单:202004083);3、罚款人民币75000.00元。并于2020年9月25日送达绥阳县代林副食店,绥阳县代林副食店在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3月26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绥阳县代林副食店送达了〔2020〕绥综执04字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绥阳县代林副食店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绥阳县代林副食店作出的〔2020〕绥综执04字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人民币7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会审 判 员 宋世训审 判 员 李淑玲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周越刚书 记 员 吴汉林本文:副食店货柜摆放过期食品被罚75000元,拒不履行,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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